地標品牌專題丨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模式及保護趨勢
導讀
自2004年率先開啟農業品牌化研究以來,胡曉云院長及團隊成員十多年來一直持續開展地標品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
2019年,受農業農村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委托,胡曉云老師組建“中國地理標志農產品品牌化研究課題組”并任組長,基于團隊多年的地標品牌化研究,系統梳理地理標志農產品品牌化建設的現狀、方法和模式。
日前,胡老師團隊一行赴北京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地標處處長孫志永深入交流課題研究情況,并與中國首部地理標志紀錄片《源味中國》導演及團隊就中國地標農產品的影像化呈現與傳播進行了深入溝通。
地理標志品牌化一直是我們自2004年以來關注的重點課題。十多年來,團隊在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方面都積累了豐富的成果與經驗。在當前中國與歐盟簽署《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的背景下,中國的地理標志如何以品牌化的姿態參與國際競爭,成為各地區地標品牌化建設的困惑和挑戰。有鑒于此,本網站特推出地標品牌專題,為各地保護與建設地標品牌提供理論與實踐指導。
本文是地標品牌專題的第四篇文章,題目為《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模式及保護趨勢》,重點闡述中國現有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以及未來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趨勢。文章來源于《國際品牌觀察》雜志2019年第9期。
地理標志產品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即GI產品。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定)將地理標志定義為:“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在我國,自1985年以來,存有三類地理標志產品登記、注冊及保護管理體系:國家工商總局登記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GI、國家質檢總局登記及管理保護的中國地理標志PGI、農業部登記及管理保護的農產品地理標志AGI,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制度設計與保護措施,屬于歐洲模式與美國模式的結合——“專門法-商標法混合”模式的衍生模式——“商標法-部門規章混合”。
一、現有保護制度:
“商標法-部門規章”混合模式
(一)國家工商總局的“商標法”中國地理標志管理模式
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建立,最早可追溯到1985年。那年,我國正式成為《巴黎公約》成員國,并逐步開始相關工作。1986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酒類商標標志上使用原產地名稱的相關通知;1987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首次采用行政措施保護地標產品“丹麥牛油曲奇”,向世界表明,中國負責任地履行國際公約義務。1993年,我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商標法》、頒布《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地理標志的使用進行了規范和限制,同年并修訂了《商標法實施細則》。
1994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第22號令),將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的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納入商標法律保護范疇。1995年3月1日,開始接受地理標志注冊申請。1996年11月, “庫爾勒香梨”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定注冊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第二次修改。根據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有關承諾,修改后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明確規定。2003年,重新發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地理標志明確納入商標法律體系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三方面內容: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辦法第八條規定,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地理標志,可以是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名稱,也可以是能夠標示某商品來源于該地區的其他可視性標志。
辦法規定,地理標志(GI)的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要求申請者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進行說明,并規定“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第四、五條),辦法同時規定,“前款所稱地區無需與該地區的線性行政區劃名稱、范圍完全一致”、“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第十七條)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第二十條)
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同農業部共同發布《關于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指出“地理標志和商標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地理標志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并且該商標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我國是通過商標法律以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方式來保護地理標志的,這也是國際上保護地理標志的一種主要方式。對特色農產品實施地理標志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并提出了兩部委的協同關系。
2007年1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開始施行專用標志管理,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管理辦法》規定,專用標志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樣、中國地理標志字樣、GI的變形字體、小麥和天壇圖形構成,綠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為專用標志的基本組成色、專用標志與地理標志必須同時使用。
截止2015年12月,中國地理標志注冊量已達2984件。從地域分布來看,已注冊地理標志數量最多的5個省份分別為山東(425件)、福建(272件)、湖北(249件)、江蘇(215件)、重慶(201件)。
圖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二)國家質檢總局 “部門規章”地理標志保護模式
1999年,國家質檢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借鑒法國模式頒布《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和《原產地域產品的通用要求》、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開始原產地標記登記。
2001年,質監總局頒布《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12月,我國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之一,TRIPS協定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各項規定自動在我國生效。
2005年,質監總局頒布《地理標志保護規定》,將原產地域產品改稱為地理標志產品。強調“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第八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提出,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申請產品獲得審核通過并公告后,申請單位的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并同時廢止了之前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
根據質檢總局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疇區域的協會或企業,申報地理標志的條件為:產品是具有鮮明地域特色的名、優、特產品;產品的原材料具有天然的地域屬性;產品在特定地域內加工、生產;產品具有較悠久的生產加工歷史或天然歷史;產品具有穩定的質量。申報材料必須說明:產品生產地域的范圍及地理特征;產品生產技術規范(產品傳統加工肝功能以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產品的理化及感官等質量特色,與生產地域地理特征之間的關系;產品生產、銷售、歷史淵源等。
圖2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根據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說明》,標志的輪廓為橢圓型,淡黃色外圈,綠色底色。橢圓內圈中均勻分布四條經線、五條緯線,橢圓中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在外圈上部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中央標注“PGI”字樣;在外圈下部標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樣;在橢圓型第四條和第五條緯線之間中部,標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印制標志時,允許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外圓——長12.9X,高8.65X,顏色C1,Y18。內圓——長10.9X,高6.65X,顏色C84,M12,Y100,K1。外圓到內圓之間的距離——1X。地圖全幅——長7.1X,高5.65X,從左到右漸變顏色——M1,Y2到M59,Y89。地圖陰影——C1,Y1。主要島嶼一共28個紅點,顏色:M26,Y36。經緯線顏色C53,M7,Y48,K0。文字為中文字體為華文中宋,字高0.6X,顏色C70,M68,Y64,K75;英文華文細黑,字高0.5X,顏色同中文。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置于第四至第五條緯線之間,華文行楷,顏色C0,M0,Y0,K0。PGI整體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顏色從左到右漸變,M15,Y21到M32,Y48。
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由質檢總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實施監督與管理保護,上述系列文件體現了“統一制度、統一名稱、統一標志、統一注冊程序、統一標準”等“五統一”原則。
圖3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示例
2016年,“中國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網”(http://www.cgi.gov.cn/Home/Default/)建立,在網運行“工作動態、國內保護產品、國外保護產品、公示公告、專用標志使用核準企業、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等”工作;7月19日,發布了地理標志產品的品牌價值評估標準征求意見。
2017年,《關于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通知》發布,通知強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重要意義,并加強了地理標志產品申請、審批、專用標志使用規范管理。
(三)農業部“部門規章”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模式
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中,大多為地理標志農產品。
1993年,我國的《農業法》將農產品地理標志概念法定化,之后,經過多次修改并發布的《農業法》中,第23條“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提出,“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第49條為 “國家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
2004年,農業部曾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發布《關于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工作的通知》,內中提出了兩部門協同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注冊的程序及系統運作模式。
2007年,為系統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農業部令《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發布。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必須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008年7月,首批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28個頒布。
圖4 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專用標志
二、未來保護趨勢:“部門規章
——商標法”協同模式及品牌化
(一)機構改革整合現有保護制度與保護模式
來自三部委的“商標法-部門規章”混合的地理產品保護制度及保護模式,在1985-2017的33年間,在一定程度上,從“商標法”、“部門規章”兩個方面、三方視角推動了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的登記、注冊、保護、管理,構建了“商標法-部門規章”混合的保護模式與保護制度,為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的知識產權登記、注冊、保護、管理、融入國際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做出了持續性貢獻。
但三部委基本上各自為政的“商標法-部門規章”混合保護制度及保護模式,對我國的地理標志產品特別是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帶來極大的困惑。三套不同的登記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導致了地理標志產品的權利屬性不明、多部門執法、多部門管理摩擦等問題。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由隸屬于農業農村部的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參與農產品地理標志有關規章制度、規劃計劃、政策措施的擬訂及實施,負責相關質量標準、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登記審查、實施登記相關檢驗檢測工作。
機構改革迫使原來三部委各自為政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模式在機構設置方面得到整合與修正。但整合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國地理標志GI”(原國家工商總局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PGI,原質監總局的)兩者之間如何整合,至今尚未拿出整合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產品地理標志”(AGI,原農業部)保護模式也依然延續。我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商標法”與“部門規章”同在的模式依然存在。如何協調三者之間的關系,形成我國新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制度與保護模式?各相關機構正在緊鑼密鼓的探索之中。
(二)“部門規章-商標法”協同模式重新被提議
如前文所述,200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同農業部共同發布相關通知,提出兩部委如何協同工作的具體舉措,提出“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地理標志保護地域的確認、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制定和標準、生產基地和市場流通中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檢驗檢測等技術鑒定和質量監督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則堅決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對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審查之前,要征求農業部所屬的地理標志技術審查機構的意見,并由農業部出具書面意見。”等保護工作步驟。但在后來的具體工作中,農業部的“部門規章”體系與工商總局的“商標法”體系基本上各自為政,各自發展。目前,AGI與GI、PGI三套不同的保護制度與保護體系如何整合協同,成為難題。
充分認識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屬性及局限性,理解“部門規章”與“商標法”兩種不同的保護制度與保護模式的不同,實現“部門規章”與“商標法”的有效協同,將基于“部門規章”的AGI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前提條件,兩者前后銜接,分類工作,協同發展的觀點,被重新提議。
(三)“部門規章-商標法”協同基礎上的品牌化趨勢
2004年的通知曾提出“通過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實施品牌化管理戰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導產業,形成地域品牌”、“尤其要加大對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工作的指導”等內容,之后的十多年時間里,如何通過地理標志保護、商標注冊等,建設地理標志品牌、地域品牌、商標品牌,越來越成為有關文件的相關內容,近三年更甚。
2017年,中央1號文件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為主題,提出“建設一批地理標志農產品和原產地保護基地、推進區域農產品品牌建設,支持地方以優勢企業和行業協會為依托打造區域特色品牌,引入現代要素改造提升傳統名優品牌”的具體舉措;2018年,中央1號文件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主題,提出“實施質量興農戰略”、“培育農產品品牌、保護地理標志農產品、打造一村一品、一縣一業發展新格局,打造區域公用品牌”等具體舉措;2019年,中央1號文件以“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為主題,提出要“健全特色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強化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創響一批‘土字號’、‘鄉字號’特色產品品牌”的具體措施;同年2月,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發文,要“強化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具體措施為“挖掘特色農產品資源,開展農產品地理標志資源普查,嚴格農產品地理標志申報審核。修訂農產品地理標志法規與相關制度,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繼續參與中歐地理標志互認產品談判工作,落實第二批中歐地理標志互認清單。依托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創建農產品地理標志培育樣板,開展地標農產品保護提升行動,叫響一批“鄉土”品牌,服務于鄉村特色產業發展,服務于貧困地區脫貧致富”。
2019年上半年,有關“地理標志保護工程”先后出現:6月26日,由農業農村部主辦的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工程啟動儀式舉行;7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貴州貴陽開啟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程;7月19日,農業農村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將選擇200個地理標志農產品進行保護,啟動“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制度”:保護產地環境,提升綜合生產能力;保護特色品種,提升產品品質特性;保護農耕文化,提升鄉村多種價值,打好歷史牌、文化牌、風俗牌;保護產業鏈條,提升綜合素質;五是保護知識產權,提升品牌影響力,以推動形成以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特色農產品品牌等各自定位準確又相互支撐銜接的農業品牌格局。
基于地理標志產品的品牌建設,成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與發展的方向與目標。通過品牌化經營,達到進一步保護地理標志產品,提升產品品牌影響力,打造特色品牌等主張,已成相關部門的共識。
(作者追注:就在2019年底,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指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于統一地理標志認定的原則,依據商標法等,確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原相關標志將過渡使用到2020年12月31日。但“原相關標志”是否包括原來的三個標志(質檢、農業、工商),尚未明確。作者認為,無論三個標志是否統一,在品牌經濟的趨勢下,所有地理標志產品的品牌化勢在必行。)
圖5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專用標志官方標志